印花稅
(一)印花稅概述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現行印花稅是1988年8月6日由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從1988年10月1日起實行的。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印花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各類企業(yè)、單位和個人。
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印花稅的納稅人分別為:各類合同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產權轉移書據以立據人為納稅人;營業(yè)賬簿以立賬簿人為納稅人;權利許可證照以領受人為納稅人;在國外書立或領受、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以使用人為納稅人。
(三)稅目和稅率
印花稅按不同的應稅憑證,確定稅目和稅率。
1.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按購銷金額、承包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計稅,稅率為0.3‰.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記載資金的賬簿分別按加工承攬收入、收取費用、運輸費用、所載金額和“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計稅,稅率為0.5‰.
3.財產租賃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分別按租賃金額、保險費收入和倉儲保管費用計稅,稅率為1‰.
4.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計稅,稅率為0.05‰.
5.營業(yè)賬簿中的其他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稅率為每件5元。
(四)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或者憑證數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或稅額標準計征。計稅公式為:
1.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或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從價)
2.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稅額標準(5元) (從量)
注: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繳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稅額四舍五入,精確到角;
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五)稅收優(yōu)惠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里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3.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4.國家制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