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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交替:實體法從舊 程序法從新
發(fā)布日期:2012/1/17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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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加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yè)所得稅法》,4部稅收實體法嚴格規(guī)范納稅人稅款的核算和繳納。在新舊稅法交替變更之際,納稅人應準確把握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的原則,實體、程序并重,規(guī)避涉稅風險。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關稅收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滅失的稅收實體法,如在應稅行為或事實發(fā)生后有所變動,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否則對該行為或事實應適用其發(fā)生當時的稅法規(guī)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稅務機關在適用征稅程序或履行稅收債務時,則不問稅收債權債務發(fā)生的時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適用新法。二是對于新法公布實施以前發(fā)生的稅收債務,在新法公布實施以后進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對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
案例一
某企業(yè)于2008年11月11日購入一臺不需安裝的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支付運輸費用10萬元,并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以上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對于該設備,企業(yè)老總要求會計人員推遲到2009年1月入賬,并抵扣增值稅。會計解釋道,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才能按照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抵扣增值稅,可老總就是不聽,認為新條例已經公布,應按新條例執(zhí)行。于是,該會計將該問題向稅務機關進行了反映。
稅務干部小李向該企業(yè)老總作了耐心的解釋:第一,《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實體稅法,具備溯及力,新舊條例的界限是以新條例的實施日期來劃分,在新條例實施日期之前發(fā)生的納稅義務,舊條例對其仍具備支配力;第二,稅法生效的時間效力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稅法通過發(fā)布一段時間后生效,二是稅法自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稅法公布后授權有關部門自行確定實施日期?!对鲋刀悤盒袟l例》是以新條例代替舊條例,即以新條例的生效日期為舊條例的失效日期,并通過公布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新舊條例下,固定資產購進的會計處理是不一樣的。
按舊條例的規(guī)定,應將進項稅額一起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之中,通過折舊的方法分期攤銷。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
2440000貸:銀行存款2440000。如果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應按新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2093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7000貸:銀行存款2440000。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200+10×(1-7%)%=209.3(萬元),固定資產進項稅額=34+10×7%=34.7(萬元)。
新條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的區(qū)別就在于將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從固定資產購進價款中分離出來,直接從當期應繳增值稅中抵扣。
該企業(yè)老總對新條例存在兩方面誤解:一是公布日期并非實施日期,二是2008年購進固定資產仍適用舊條例,不能抵扣增值稅,更不能推遲到2009年抵扣。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精神,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案例二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是每個企業(yè)都涉及的問題,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政策屢經變更?!镀髽I(yè)所得稅法》頒布實施后,如何處理新舊稅法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方面的差異,是企業(yè)普遍關心更是會計核算中不可逾越的一個現(xiàn)實問題。例如,某內資企業(yè)于2007年6月16日購置了一臺電子設備,價值12萬元,當月經安裝調試投入使用。2008年8月12日,該企業(yè)又購置了同樣的電子設備一臺,價值12萬元,當月經安裝調試投入使用。企業(yè)應當如何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
1.《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前購置設備折舊的計算。月折舊額=12÷5×12=0.2(萬元/月),月折舊率=0.2÷12≈1.67%。對2007年6月16日購置的電子設備,從次月起計提折舊,月折舊額為0.2萬元,當年提取6個月,折舊額為1.2萬元,尚有凈值10.8萬元。2008年1月1日,《企業(yè)所得稅法》正式施行。但按照實體從舊原則,對原購置的電子設備仍應按照原規(guī)定計提折舊,折舊年限5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畢。
2.《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后購置設備折舊的計算。月折舊額=12÷3×12≈0.33(萬元/月),月折舊率=0.33÷12≈2.78%。對2008年8月12日購置的電子設備,從次月起計提折舊,月折舊額為0.33萬元,折舊年限為3年,直至2011年8月提取完畢。
產生差異的原因是《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而原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電子設備折舊最低年限為5年。不能因為《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而在2008年1月以后,將新法實施前購進的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由5年縮短到3年,這是執(zhí)行實體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企業(yè)應嚴格把握和加以區(qū)分,避免財務核算上的混亂和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對2008年1月1日前已購置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企業(yè)一定要建立健全相關臺賬,與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分別按不同的比率計提折舊。
案例三
某房地產扣繳義務人與其開發(fā)的房地產不在同一縣(市),2009年1月1日以前賬面尚有100萬元扣繳稅款未解繳,扣繳稅款的解繳地點應如何確定?
新《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fā)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同時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那么,對新條例實施前納稅人發(fā)生的欠繳稅款的追繳,其扣繳稅款的申報繳納地點如何確定?按照程序從新原則,2009年1月1日以后,對扣而未繳的稅款,房地產扣繳義務人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jù)新條例規(guī)定,向其追繳在“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扣繳未繳的欠稅款,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和進行罰款。因此,相關企業(yè)要把握程序從新原則,主動向原“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清稅款,規(guī)避涉稅風險。
案例四
此次稅制改革以增值稅為主,同時對消費稅、營業(yè)稅進行了微調和完善。三個條例的共同之處是對納稅申報期限的調整,統(tǒng)一將納稅申報期限從舊條例規(guī)定的10日延長至15日。那么,對2008年12月實現(xiàn)的稅收應如何申報?這就涉及程序從新的問題。從實體法角度來看,企業(yè)2008年12月實現(xiàn)的“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均適用原來的相關條例,但進入2009年1月申報期,對這部分稅款所屬期為2008年12月的稅收則應按照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遵循程序從新原則,“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而不執(zhí)行舊條例“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的規(guī)定。
編輯點評:本文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之際,對涉及的稅收實體法和和程序法如何適用問題作了較好的闡述。案例一是要嚴格區(qū)分實體稅法的生效時間及會計處理,準確把握好設備更新與技術改造的契機;案例二是對《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前的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仍然實行從舊原則,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案例三、案例四是對納稅申報中應注意的程序問題作了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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