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8〕5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制企業(yè)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解析:國家總局總在解釋,844就解釋了一次,這次又進行明確,看來每個人對文件的理解都不一樣,其實我贊成某局長的觀點,他說:“當稅法有明確規(guī)定時,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當稅法未明確時,應該考慮怎樣有利于納稅人就怎樣解釋”。其實844已經說明了這種行為不征稅,看來還是有的稅務機關要征,這才又進行明確??匆幌略?guī)定: 財稅[2003]184號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yè),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fā)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yè)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國稅函[2006]844號 五、184號文件第七條中規(guī)定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所屬的各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之間、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