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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確認收入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發(fā)布日期:2012/1/17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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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yè)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xù)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這一規(guī)定與現行會計制度相互銜接,進一步增強了稅法的可操作性。 現行會計制度對跨會計年度勞務收入確認的規(guī)定 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此外,《企業(yè)會計制度》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類似規(guī)定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也有體現。 會計及稅務處理的實例分析 實踐中,建造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建造標的造價高且造價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確定、建造周期一般都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本文以建造合同業(yè)務為例對《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涉及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分析。 例:A飛機制造廠2008年1月與某客戶簽訂一項總額為1170萬元(含增值稅)的飛機建造合同(固定造價合同),工程于2008年2月開工,合同約定2010年12月完工。起初該廠預計工程總成本為950萬元,至2009年底,由于鋁材漲價等因素,該廠將預計總成本調增至1010萬元。該廠于2010年9月提前3個月完成合同,客戶同意支付獎勵款58.50萬元(含增值稅)。該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17%,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該廠建造該飛機的有關資料如下表(確定合同完工進度選用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不考慮其他稅費): 1.2008年的賬務處理登記當期發(fā)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產成本 320 貸:原材料、累計折舊、應付工資等 320 登記當期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340 貸:工程結算290.6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9.40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330 貸:應收賬款 330 確認、計量和登記該會計年度的收入、費用和毛利:2008年的完工進度=320/950×100%=33.68%;2008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1170/(1+17%)×33.68%=336.80萬元;2008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320萬元;2008年應確認的毛利=336.80-320=16.80。 借:生產成本——毛利 16.80 主營業(yè)務成本 32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336.80。 2.2009年的賬務處理登記當期發(fā)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產成本 360 貸:原材料、累計折舊、應付工資等 360 登記當期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370 貸:工程結算 316.2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3.76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365 貸:應收賬款 365 確認、計量和登記該會計年度的收入、費用和毛利:2009年的完工進度=(320+360)/1010×100%=67.33%;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1170/(1+17%)×67.33%-336.80=336.50萬元;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360萬元;2009年應確認的毛利=336.50-360=-23.50萬元;2009年應確認的合同預計損失=[1010-1170/(1+17%)]×(1-67.33%)=3.27萬元; 2009年應確認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金額=3.27×25%=0.82萬元。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36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336.50 生產成本——毛利23.50 登記合同預計損失: 借:管理費用———合同預計損失 3.27 貸: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 3.27 同時登記:借:遞延稅款 0.82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0.82。 3.2010年的賬務處理登記當期發(fā)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產成本 325 貸:原材料、累計折舊、應付工資等 325 登記當期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518.50 貸:工程結算 443.1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5.34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520 貸:應收賬款 520 確認、計量和登記該會計年度的收入、費用和毛利:2010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金額+已確認的獎勵款=(1170+58.50)/(1+17%)-336.80-336.50=376.70萬元; 2010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實際發(fā)生的成本-當期應轉銷的合同預計損失=325-3.27=321.73萬元; 2010年應確認的毛利=當期應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實際發(fā)生的成本=376.70-325=51.70萬元; 2010年應轉銷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金額=3.27×25%=0.82萬元。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321.73 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 3.27 生產成本——毛利51.7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376.70 同時登記: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0.82 貸:遞延稅款 0.82。 4.2010年工程全部完工,應將“工程結算”科目與“生產成本”科目備抵結平“工程結算”科目余額=290.60+316.24+443.16=1050萬元;“生產成本”科目余額=320+360+325=1005萬元;“生產成本———毛利”科目余額=16.80-23.50+51.70=45萬元。 借:工程結算 1050 貸:生產成本 1005 生產成本——毛利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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