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qū)來函,詢問生產企業(yè)在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類產品能否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生產企業(yè)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后自產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簡稱1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出口給進口本企業(yè)自產產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產品,若同時滿足 “1170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稅務機關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準予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