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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印發(f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guī)定》予以發(f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對執(zhí)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印發(f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為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繳納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依照《國內銷售電器電子產品基金征收范圍和標準》(附件1)執(zhí)行。 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調整的,依照調整后的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基金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基金繳納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基金。 對基金繳納義務人征收基金,適用稅收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應征基金產品時繳納基金。本規(guī)定所稱銷售,是指通過從購買方取得貨物、貨幣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轉讓應征基金產品所有權。 基金繳納義務人受托加工生產應征基金產品的,不論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論在財務上是否做銷售處理,均由受托方繳納基金。 第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將應征基金產品用于生產非應征基金產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繳納基金。 第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銷售或受托加工生產相關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繳納基金。應繳納基金的計算公式為: 應繳納基金=銷售數(shù)量(受托加工數(shù)量)×征收標準 第八條 基金繳納義務的發(fā)生時間按照如下要求確定: ?。ㄒ唬┗鹄U納義務人銷售電器電子產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電器電子產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電器電子產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ǘ┦芡屑庸骰甬a品,基金繳納義務人只收取加工費的,為委托方提貨的當天。 ?。ㄈ┗鹄U納義務人將應征基金產品用于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ㄋ模┗鹄U納義務人以委托代銷方式銷售應征基金產品的,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應征基金產品滿180天的當天。 第九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出口電器電子產品,免征基金。 第十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購進或者收回委托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已繳納基金的,從應征基金產品銷售數(shù)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xù)扣除。 第十一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準確核算購進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數(shù)量,不能準確核算的,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已繳納基金的電器電子產品發(fā)生銷貨退回的,準予在當期申報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繼續(xù)扣除。 第十三條 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huán)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相關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附件2)。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局征收基金應使用稅收票證。 第十六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繳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清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委托加工協(xié)議、退貨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七條 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基金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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