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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guī)名稱 |
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yè)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
| 發(fā)文機關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 文件字號 |
財稅[2009]122號 |
| 頒布日期 |
2009-11-11 |
| 施行日期 |
2008-01-01 |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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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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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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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zhuǎn)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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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zhuǎn)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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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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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8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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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yè)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ㄒ唬┙邮芷渌麊挝换蛘邆€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 ?。ㄋ模┎徽鞫愂杖牒兔舛愂杖腈苌你y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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