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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guī)名稱 |
關于對個人從農(nóng)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紅利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
| 發(fā)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fā)〔2013〕21號 |
| 頒布日期 |
2013-03-05 |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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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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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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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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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zhuǎn)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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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zhuǎn)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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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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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3/4/25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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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支持農(nóng)村信息社聯(lián)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確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會投資意愿,加大增資擴股,實現(xiàn)資本實力增強,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標,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guī)定,經(jīng)請示省政府同意,對個人從我省農(nóng)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紅利所得在2015年前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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